商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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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良好楚商形象


——记全国“四好”商会信阳市湖北商会




申城大地,茶香四溢,浉河之伴,有一个为信阳企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它就是信阳市湖北商会。



在众多社会组织中,信阳市湖北商会是一个标杆。成立12年来,现有会员200多家,这12年里,商会始终秉持初心,坚持政治建会不动摇,旗帜鲜明讲政治,积极搭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为地区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也成为了广大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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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湖北商会被评定为全国“四好”商会


努力创建信阳市商协会党建、会建示范点




2024年1月26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全联发﹝2024﹞5号)印发《关于认定2023年全国“四好”商会的通报》,信阳市湖北商会被评定为全国“四好”商会。


近年来,信阳市湖北商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的关心指导下,紧扣“两个健康”主题,创造性地以“商会+”形式做好党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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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根铸魂,固本强基,着力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信阳市湖北商会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的重要性、主要做法以及从中获得的经验启示。信阳市湖北商会通过对背景情况的简要分析,阐述了开展这一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点介绍了主要做法,为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提供参考。一、背景情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

楚商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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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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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09 00:00

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

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河南省内湖北籍公民在河南兴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湖北籍企业在河南兴办的分公司、合法办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同赢,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 河南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守法经营、合规发展;
    2.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3.通过会网、会刊、论坛等形式,传达中央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豫鄂两地政治经济发展动态。
   (二)交流沟通
    1.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学习借鉴、协调合作,使在豫楚商之间形成互相促进支持,共同发展的格局;

2.畅通商会、会员企业与国家、豫鄂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与豫鄂二省、国内外兄弟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互动、联动机制,为会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3.团结联络会员,推动湖北与河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三)服务协调
    1.关心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实际困难,提出改善建议及要求,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会员企业处理危急事件、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地位和正当权益;
    2.广泛搜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努力为会员企业做好政策、法律法规、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豫鄂二省、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找商机发现投资合作机会,寻找可持续发展机遇;

5.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开阔会员眼界、提升发展能力,促进鄂豫两地社会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承办委托
   1.承办豫鄂二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为二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接受会员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商会秘书处审核,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和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政策;
   (五)对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拥有优先权、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承担、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有关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会员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33 %(最高1/3)。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33 %【最高1/3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一般应邀请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超过1/3副会长以上领导提议,开临时召集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
(五)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会员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策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监督其执行。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八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详见《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法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民间组织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7 10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