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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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9-09 00:00 河南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湖北商会 英文译名:(Hubei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Henan 缩写:HBA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河南省内湖北籍公民在河南兴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湖北籍企业在河南兴办的分公司、合法办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循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协调、组织在河南省的湖北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作同赢,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湖北企业人员在河南的顺利发展,促进和推动湖北与河南两省的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河南和湖北两省的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为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努力和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 河南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2.畅通商会、会员企业与国家、豫鄂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与豫鄂二省、国内外兄弟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互动、联动机制,为会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3.团结联络会员,推动湖北与河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3.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豫鄂二省、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找商机发现投资合作机会,寻找可持续发展机遇; 5.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开阔会员眼界、提升发展能力,促进鄂豫两地社会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接受会员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五)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33 %(最高1/3)。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 33 %【最高1/3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一般应邀请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八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党委、党总支)。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0 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上一篇陶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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